概 要
在线申请
首 页
>
在线试用
>
在线申请
《才望子办公系统for SaaS》服务合同协议 第 1 条 (目的) 《才望子办公系统for SaaS》SaaS合同协议(后面被称为“本协议”)是用于サイボウズ株式会社承诺才望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后面被称为“本公司”)为第三者提供软件服务、提供办公系统产品或后续产品(后面被称为“本软件”),享用本软件所附带的由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后面被称为“本服务”)的协议。 第 2 条 (申请方法) 1. 若您想使用本服务,除了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外,还必须填写本公司拟定的使用申请书,填完必填项目后再向本公司提交。 2. 进行了前项的申请,被本公司接受可以使用本服务的人(后面被称为“签约人”)申请时,若在已注册用户数量的范围内,即可使用本服务。如果超过了注册用户数量的范围但仍想使用本服务的话,还可以追加各类选择服务,另填一张本公司拟定的追加申请书,填完必填项目后向本公司提交。 3. 所有决定使用本服务的签约人都必须遵守本协议的内容。一旦违反了本协议,本公司可以取消该签约人的使用资格。 第 3 条 (最少使用时间) 1. 从第一个月费起始日开始起算6个月为最少使用时间。 2. 正式申请使用后,在前项的最少使用时间里,若因签约人的个人原因需要解约,签约人必须立刻向本公司一次付清前项的最少使用时间里剩余的费用相当金额的钱款。同时,在已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本公司不能给签约人退款。 第 4 条 (使用合同的成立和更新) 1. 使用合同从本服务的开始提供日开始生效。但是,一旦遇到下列任何一个情况,本公司都不会接受使用申请,即使接受了申请,本公司也有权取消。 (1) 本公司评估出本服务的申请人有可能疏于支付合同上的相关债务的情况 (2) 本服务的申请人在本服务合同的使用申请书上捏造了虚假的事实的情况 (3) 对照前面的标准,本公司断定不适合签约的情况 2.前项所规定的本服务的最少使用时间到了以后,直至本公司或签约人办理解约手续, 本服务会一直以6个月为单位自动更新。 第 5 条(签约人的姓名等的更改及地位的继承) 1. 签约人若更改了姓名、名称、住址或住处,必须在更改后30天以内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规定的文件。 2. 签约人由于合并?分割?营业让渡等原因需要继承的情况下,在继承后30天以内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规定的文件。 3. 本公司收到前项的呈报后,若断定无法承认该签约人或该签约人的业务的同一性及延续性,可能就无法承认作为签约人的地位的继承。 第 6 条 (使用的支付) 1. 签约人需支付另一张表的第2号规定的初期费用和使用费,并且要用本公司指定的方法付给本公司或被本公司指定的金融机关。 2. 初期费用要求支付直至包含本服务开始提供日的那个月的后一个月的月底的金额。 3. 若签约人非法逃避付款,必须支付给本公司所逃金额的3倍作为赔偿金。 4. 签约人若未在付款期限内支付费用等债务(不包括过期利息),根据从付款期限的后一天起算到付完款的前一天的天数,以年14.5%的比例计算出的金额作为过期利息支付给本公司。 第 7 条(软件相关限制事项) 1. 签约人不能对本软件或本软件相关的文件进行复制、分发、贷款、发信、租借保证设定等。另外,也不可以对于使用合同上提供的使用本软件的权力进行让渡、转卖或承诺使用。 2. 签约人不能对本软件或本软件相关的文件进行修改、翻译、反转工程、逆编译、逆装配或制作本软件的派生产品。另外,本软件是作为一件商品,签约人不能将其构成部分分开使用。 第 8 条 (规格变更) 1. 本公司随着才望子股份公司进行的规格变更(包括后续产品发行、名称变更、客户数据规格变更等。但并不仅限于此),本服务的后续服务的过渡、名称变更,客户数据规格的变更也会随之进行。 2. 本公司在进行规格变更时会根据合适的判断方式来通知签约人,但规格变更相关的操作可能无法告知签约人。 第 9 条 (知识产权) 1. 本服务及本软件相关的著作权、特许权、商标权等一切的知识产权都归于才望子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2. 通过使用本服务存取显示?使用各种信息目录相关的知识产权是提供各种信息的公司的财产,由著作权法和其他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和条约保护。 第 10 条 (服务的中止) 1. 签约者一旦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本公司都有权中止本服务的提供。 (1) 签约人疏于支付本服务的费用的情况 (2) 签约人申请时填写了虚假的事实的情况 (3) 签约人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的情况 2. 签约人即使因为违反前项的规定而被停止服务,还是有对本公司支付费用的义务。 第 11 条 (服务的中断) 1. 本公司一旦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有权中断本服务的提供。 (1) 本公司的设备进行保养或施工期间 (2) 本公司设备出现故障时 (3) 因通信企业中止提供通信服务而引起本公司不能提供服务的情况 2.根据前项当本公司有必要中断服务时,将提前通知签约用户。但紧急情况例外。 第12条(利用限制) 1. 当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天灾事变及其他的紧急状态时,灾害的预防,救援,交通,通信,确保电力的供应以及秩序的维持时必要的通信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其他紧急场合,本公司有权限制或停止提供本服务。 2. 根据前项限制利用或者停止本服务时,签约用户可免除在此期间的费用。 第13条(服务的废除) 1. 根据本公司情况,本公司有权废除全部或部分服务。 2. 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废除服务时,将于三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或适当方式通知签约用户。 第14条(签约用户解约) 当签约用户希望解除本服务的利用合同时,在本公司规定的文件上填入必要事项后,每月15日前向本公司提出,可在当月最后一天解除利用合同。但是,利用费用须付到该月最后一天。 第15条(本公司解约) 1. 本公司根据第10条(提供的中止)规定,对被停止利用本服务的签约用户,在该停止期间内未取消事由的,将解除利用合同。 2. 若签约用户发生以下情况,本公司有权不进行通知直接解约。 (1) 破产,特别精算,民事再生,公司更生或公司整理,或者来自其他方面的申请时 (2) 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拍卖或因拖欠被扣押时、 (3) 受到拒付票据,支票的处分,或受到银行停止交易的处分时 第16条(责任的限制) 1. 对本软件的修理,修正,方法变更及版本升级等的应对,根据本公司与才望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不能保证由本服务提供的机能能永久持续使用。 2. 无论理由如何,对于签约用户因不能利用全部服务或部分服务而引起的所有直接间接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因第三者非法使用用户名,非法利用本服务而引起的损害签约用户或第三者利益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因签约用户利用本服务,损害第三者(包括其他签约用户)利益时,签约用户自行负责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本公司对于保存在本公司系统内的签约用户的数据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7条(协议的变更) 本公司有权事先不经签约用户允许,独自更改本协议。协议被更改之后,关于服务的费用及其他服务的提供条件,参照更改后的协议。 第18条(机密保持) 本公司不会将与提供本服务相关的签约用户的机密信息告知第三者。 第19条(发行日期) 本协议于2007年5月1日起生效。
您已经仔细阅读并且接受《服务条款》
Copyright 2007 Cybozu IT Shanghai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019788号